宁波财经学院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集体活动是指学校以及学校下属各单位,在校内举办的展览、集会、会议、演出、考试、比赛等,参加人数在300人及以上的集体活动。
第三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体活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
2.有明确的举办单位和具体负责人;
3.不影响学校公共秩序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4.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有关的民族风俗习惯;
5.必须符合国家的消防、安全规定,有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
第四条 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大型学生活动还应遵循“四项原则”(自主教育原则、安全就近原则、健康向上原则、节约原则)。
(一)凡学校下属各单位举办的大型集体活动,举办单位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保卫处有检查、督促举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
(二)校内部门和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集体活动,由校内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安全;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馆)举办的大型集体活动,由校内场地(馆)出借部门负责提出申请,并由出借部门负责做好安全工作。
第五条 所有大型集体活动的举办需预先向保卫处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宁波财经学院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审查申报表》和安全工作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较大(参加人数在1000人及以上),已达到需向公安部门申报要求的大型集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申报,保卫处督促并协助举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
(二)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未达到需向公安部门申报要求的大型集体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两周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安全性审查:
1.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
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违反社会公德的;
4.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声誉的;
5.与学校其他重大活动相冲突的;
6.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7.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不可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请安全性审查:
1.学校下属各单位承办的单位内部工作会议、宣传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
2.经活动举办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面向本校师生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活动;
3.已列入每周学校主要会议安排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保卫处可以责令此项活动停办:
(一)未办理安全备案审查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备案审查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人员容量的;
(三)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可能构成危害的;
(四)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第七条 对通过安全性审查的大型集体活动,学校保卫处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安全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 在大型集体活动举办过程中,学校保卫处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承办者立即改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责令承办者停止相关活动。因举办方组织不力,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审查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通报举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财经学院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审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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